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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的心理科医院|川渝心理联盟心理咨询师伦理守则:规范专业服务,增进民众健康幸福时间:2024-11-11 14:12 本规范的目的是明确川渝心理联盟内心理咨询(也包括联盟内督导员、精神分析师等专业人员,下同)心理咨询、治疗等临床工作的伦理界限,鼓励咨询师、来访者和社会公众了解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职业道德的核心理念和职业责任,从而规范和提高心理咨询的专业服务水平,促进心理健康事业发展,增强健康水平,人民幸福安宁。本守则也作为联盟内心理咨询及相关临床专业人员的道德标准,也是联盟“道德委员会”处理与临床和咨询心理专业相关的道德投诉的主要依据和工作依据。 1. 基本程序 本联盟完全同意中国心理学会注册制度的基本纲要,具体如下: 1.01 善行:咨询师工作的目的是使客户从所提供的专业服务中受益。咨询师应保护案主的权利,努力获得适当的服务并避免受到伤害。 1.02责任:顾问在工作中应保持专业水准,承认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维护职业信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1.03诚信:咨询人员在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在临床实践、研究、成果发表、教学工作、宣传推广等方面保持真实性。 1.04 公平:咨询人员应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临床专业工作和相关人员,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因自身潜在的偏见、能力限制、技术限制等而造成不当行为。 1.05 尊重:咨询师应尊重每位来访者并尊重客户的个人隐私、保密和自决权。 2. 辅导关系 2.01 咨询师应当按照专业工作要求和道德规范与委托人建立咨询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该是专业的、平等的、尊重的、安全的、治疗性的或建设性的心理帮助关系。目的是促进游客的成长和发展,提高游客的兴趣和福祉。 2.02 咨询师接待来访时,应当明确表明自己的专业身份,不得以咨询师以外的名义或者以其他非专业社会身份从事心理咨询工作。 2.03 顾问应公平对待不同访客,不得因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或政治态度、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社会经济地位等因素而歧视访客。 2.04 咨询师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案主的权利,保护案主的利益,促进案主的福祉。咨询者应避免对来访者进行主观恶意伤害;对于有风险的技术,顾问必须明确对参观者可能产生的好坏影响,并在征得对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谨慎使用;如果技术错误造成不利影响,咨询师应尽力将伤害降到最低或事后尝试补救。 2.05 咨询顾问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或本单位咨询收费标准适当收取专业服务费用。咨询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告知来访者,不得随意乱收费。 2.06 咨询顾问应清楚地了解其职位对客户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客户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咨询费以外的利益。不得以接受实物、获取劳务或者其他方式替代其专业服务作为回报,防止冲突、剥削、损害咨询关系等潜在危险。 2.07 咨询师需要清楚地了解多重关系(如与咨询对象除个人、家庭、社会、经济、商业等咨询关系之外的私人关系)对专业工作的不利影响,并谨慎避免与来访者互动。发生多种关系。当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专业设置和措施,防止对咨询关系产生负面影响,确保多重关系不会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不会对案主造成伤害。当面临多重关系困扰时,主动寻求推荐。 2.08 为避免多重关系造成的危害,辅导员不得与有明显“上下级关系”的朋友、亲戚、上下级等建立辅导关系。 2.09 辅导员不得与当前的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关系,包括面对面或通过电子媒体进行性交流和互动。咨询师也不得向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提供心理咨询。 2.10 与案主结束心理咨询关系后,咨询师在至少三年内不得与案主或其家庭成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性接触或亲密接触,包括性交流以及面对面和通过电子媒体的互动。 2.11 顾问应避免与客户建立商业(项目)合作关系。顾问还应小心避免与以前的客户进行商业合作。如果面对此类邀请,顾问应告知“一旦合作,不再提供咨询”。服务”等后果必须予以说明。 2.12 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不得随意中断工作。确需出差、休假、暂时离开工作场所时,应提前告知来访者,并妥善安排已开始的心理咨询工作。 2.13 咨询师应尽量避免出现客户同时向多名咨询师寻求咨询的情况。咨询师开始提供服务后,如果获悉委托人与另一位咨询师有未终止的专业服务关系,应明确告知委托人要么继续原来的咨询关系,要么结束原来的咨询关系,然后再寻求帮助。 2.14 当辅导员认为自己的专业能力不胜任或不适合继续与案主的辅导关系时,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向案主明确并转介其去找合适的辅导员。客户。 ,或推荐新的咨询或治疗机构。辅导员不得因将客户推荐给其他专业人士或专业组织而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支付与将客户推荐给第三方相关的任何费用。 2.15 咨询师在接受礼物时,应清楚了解案主的礼物对咨询关系的影响,并确保不发生心理剥削。在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礼物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职业关系、文化习俗、礼物的价值、赠送礼物的动机以及咨询师决定接受或拒绝礼物的动机。 2.16 咨询人员不得传播宗教信仰,不得从事修行、神秘等精神传销活动,不得在心理咨询、教学、培训、督导工作中使用可识别的非专业技术手段。 2.17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咨询人员应谨慎避免与学生、学员或督导人员建立咨询关系,并明确告知其双重关系对咨询关系的不利影响,以免给学生、学员或督导人员带来负面影响。对主管和被监管者造成潜在的剥削或伤害。 3. 知情同意和保密做法 3.01 访客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开始或维持专业关系,并有权充分了解咨询的专业工作流程以及咨询顾问的专业资质和理论取向。 3.02 辅导员向来访者和公众介绍和推销自己时,应当以“真实姓名”进行自我介绍,如实介绍自己的职业简历、专业资格、学历、学位、从事的工作等,不得夸大事实或制造虚假信息。虚假主张。一个人不应该回避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 3.03 咨询者应确保来访者了解咨询者和来访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并清楚介绍收费设置,以及时长、面谈频率、工作地点、预约事宜等技术设置。告知访问者保密权和保密范围,必要时澄清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 3.04 辅导员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不属于顾问保密范围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遭受虐待,且当事人有强烈自杀倾向或者企图伤害他人(包括辅导员)的; (二)法院要求出示咨询案件材料,或者司法要求出庭作证说明委托人的心理状况时; (三)当事人对顾问提起诉讼时; (4) 经访客同意提供转介服务,且需向接手的顾问说明情况; (五)保护当事人或者受害人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3.05 咨询师应保证心理咨询在机构(或项目)指定的封闭谈话(治疗)室内进行,不得邀请心理咨询人员到规定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咨询工作。 3.06 咨询者不得接待明显违反咨询设置要求的来访者及其家属,包括不配合来访者或家属向相关人员提供虚假的免费咨询、免费体验或者免费公益服务。咨询人员以机构或者个人名义向社会公众和特殊对象提供免费、公益性咨询服务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进行公示,不得从事商业欺诈。 3.07 咨询师只有在获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传授。 3.08 咨询人员因业务原因需要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作等中收集心理咨询或治疗案例时,应当隐瞒可能识别来访者真实身份的相关信息,以保护来访者的隐私。相关各方。 4. 其他道德协议 4.01 咨询师有权拒绝心理咨询工作范围之外的帮助,包括不属于心理咨询法定对象的帮助(如严重精神病患者)。 4.02 顾问有权拒绝超出其专业能力的帮助。当面对自身专业资质和能力无法胜任的求助请求时,咨询师应以友好、专业的方式解释拒绝的原因,并向求助者推荐合适的专业机构或顾问。面对骚扰或恐吓时,辅导员应冷静、礼貌、专业地处理,表明自己的工作性质和服务范围,拒绝对方的无理要求,避免人身危险,策略性地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职业风险。 4.03 咨询师在专业活动(包括远程咨询)中,如不慎与他人(包括当事人)发生冲突,不得利用专业评估诊断结论或疾病标签(如人格障碍)对他人进行言语攻击。咨询师也不应该在咨询或治疗之外的非专业活动情况下使用专业评估结果。 4.04 辅导员不得以“匿名”方式提供远程心理咨询服务。进行远程咨询的咨询人员应确保来访者能够通过明确的知情渠道了解其相关职业身份信息。同样,咨询师应谨慎核实客户的相关信息,不要违反保密规范。 4.05 顾问应谨慎对待家访、电话回访和预约。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回访的,必须寻求机构负责人或咨询顾问的专业监督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家访、就诊等相关活动。 4.06 顾问应小心避免接受新闻媒体的案例采访,但不涉及案例细节的新闻采访或专业采访不被视为道德问题。 4.07 心理测量是心理诊断和评估的重要辅助手段或工具。咨询师应正确认识心理测量在咨询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考虑被测量或评估者的个人特点和文化背景,适当使用测量和评估工具,促进对来访者的了解,切不可简化测量结果。地面视为评估诊断结论。 4.08 咨询者应根据心理测量的目的和对象,使用其熟悉的、在国内已建立并确认信度和效度的成熟测量工具。 4.09 咨询师应尊重委托人对心理测量结果的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并为测量结果提供准确、客观、专业且能为对方理解的解释。 4.10 任何心理测量必须按照明确告知的标准收费。咨询人员不得片面夸大心理测量的作用,乱收费。 4.11未经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权,咨询师不得向非专业人士或机构透露其相关心理测试和评估的具体数据和内容。 4.12 在EAP(员工援助计划)咨询活动中,咨询顾问应避免向企业(组织)管理部门提供涉及员工个人生活隐私的内容,并必须认真评估“EAP需报告事项”是否违反保密规范以及是否违反保密规定。他们会危及员工的个人利益和福祉。遇到困境时,应及时寻求专业监督。 如果遇到心理困扰,可以随时联系爱己心理,遇见爱己,开始爱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