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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情感心理咨询|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规定及情形,你了解多少?

时间:2024-08-16 14:05     作者:心理咨询   阅读

一、关于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法律规定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条第二款及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有婚姻关系的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5)一方患有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因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进行性交,且该疾病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未能确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7)一方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婚后该疾病未能治愈的;或者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婚后疾病未能治愈的;或者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经长期治疗仍未治愈的;(8)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结婚证的;(9)双方登记结婚后,不同居,没有复合可能的;(10)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婚后一方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同居多年,但没有确立婚姻关系的;(11)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罪,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或者有过错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经批评教育、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罪的一方再次提出离婚,又没有和解可能的;(12)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不良习惯,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3)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婚姻关系的;(14)一方失踪满二年,另一方提出离婚,经公告寻人,确认下落不明的。

2. 夫妻关系破裂的现实

1. 整体法规难以把握

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法官对离婚案件的总体指导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和解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法官在刑事审判和长期的民商事审判中,已经养成了较强的证据意识。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丈夫有丈夫的理由,妻子有妻子的理由”,当事人的意见多为口头叙述,无助于法官形成自由认定,反而会扰乱法官的判断,恰如其分地描绘了“家事难做好法官”的局面。

2. 具体法规适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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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全面概括了夫妻关系破裂的各种情形,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遇到了各种困难。司法解释列举的大多数情形,由于其规定相对具体,适用范围变得狭窄。具体规定也使得符合列举情形的离婚案件变得特殊而简单。例如,一旦确认符合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如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案件就变得简单而容易。其他未达到情形列举的侵权程度的情形,举证难度较大。如果存在家庭暴力、重婚、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等,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举证。例如家庭暴力,一般轻微的家庭暴力很难留下证据,即使偶尔有伤害,也不会对案件的判断产生太大影响,因为法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鼓励和解而不是分居,重视和谐。

3. 判断困难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和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民间也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说法。实践中,主审法官往往会劝说来离婚的双方和解。而由于诉讼法条文过于简略,在实践中留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裁判的难度。一方面当事人坚持离婚,另一方面另一方坚决不同意,一方面有社会政策和立法意图,另一方面有事实不清、证据难辨等,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存在很大难度。

4. 实际操作难度大

如果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使到法院也可以很快办好。实践中,一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法院,但往往没有实质证据支持其主张。对于大多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起诉书往往以性格不合、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反复吵架等作为离婚理由,表达含蓄简短,没有提供有效信息。“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关键是当事人还需要证据来证明。但离婚往往是心理原因,心理原因太复杂,受客观条件影响的因素太多,跟人相处不来的原因,可能就说不清道不明了。”虽然夫妻感情破裂有时候是心理原因造成的,心理原因可以通过外在的行为来支撑,但不能忽视的是,这确实大大增加了举证的难度。

实践中,法院一般不支持以婚姻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的第一次离婚诉讼,而支持第二次离婚诉讼的可能性则有所增加。法院将原告反复提出离婚请求作为判断双方是否没有和解的可能、婚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的依据。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如果双方在六个月以上再次提起诉讼,由于双方已经考虑了很长时间,情绪也趋于平静,将第二次诉讼作为婚姻关系破裂的依据是合理的。但这种操作方式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弊端,比如第一次离婚诉讼到第二次诉讼这段时间是法院留给双方的和解期,但双方会有时间一到就可以离婚的想法,或者原本有和解的倾向和希望,但因为过程中遇到挫折,随着间隔时间的推移,又会期望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违背了法院判决的初衷,使法官的良好意愿变成了当事人的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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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系建设

离婚纠纷是一种常见案件,而诉讼法中的规定较为简短,给实践中的审理带来不便。建议民事诉讼法可以对夫妻关系破裂的认定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为法官审理案件搭建平台,降低难度。笔者就增加各类证人证言在夫妻关系破裂认定中的权重提出以下建议:

1. 邻居的评价

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婚宴常作为正式的结婚仪式,似乎是指法律行为的公示,也就是向周围的人宣布两人已结婚。因此,当他们离婚时,邻居可以作为证人,证明两人关系已经破裂。台湾民法规定,“双方离婚应以书面形式,并有二人以上证人签字,并向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是台湾民法第1050条的规定,有其合理性,可以作为参考。证人范围应限制在邻里村,人们往往对邻里村内的其他人有更直观的了解,应增加邻里证人在离婚案件中的分量和作用。也可以要求原告向邻居索取证据,通过解释来证明夫妻关系是否破裂。

2.中介机构推荐

有学者提出成立婚姻关系评估机构,“其成员包括婚姻专家、心理咨询专家、社会学专家等,甚至可以邀请社区内人士参与。根据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生活状况、双方性格特征、心理焦虑程度等各项标准,科学客观地评估双方关系是否确实破裂,是否可以共同生活”。这也意味着借鉴相关人士的意见,与上文类似。这里的相关人士是指在空间(共同生活)和知识(熟悉相关心理和法律知识)上有关系的人,他们的意见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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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长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

法官审理婚姻案件的难度,与直接面对感情破裂的结果息息相关。如果相关部门能够“见证”整个婚姻关系变弱的过程,法官最终判决的难度就会降低。比如,一方当事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分居证明、家庭暴力伤害证明、村委会(居委会)对村民(居民)婚姻状况的意见书。同时,《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相关规定,即上述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后,可以作为裁定离婚的依据。婚姻案件的诉讼成本,也可以通过延长诉讼时间、提高诉讼费用等方式来增加。在“国五条”出台的当下,离婚潮汹涌而来,可见成本对婚姻关系影响之大。

四、结论

作为法院工作者和婚姻案件法官,我当然希望当事人能够慎重考虑并维持婚姻。但对于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修复的婚姻,维持它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在这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各种做法的存在,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不能发挥法律解决纠纷的作用。我衷心希望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出台相关的操作标准,为法院合理有效处理婚姻关系提供指引和参考!

(作者单位: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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